“知己”手机电池用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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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工商抽查:深圳知己迅联通讯有限公司“知己”手机电池不合格
      2007年9月,江西省工商局公布第三季度商品质量监测结果。其中,手机电池抽检了20个批次,结果有5个批次的产品不合格,问题主要出现在产品标识、20°C放电性能、过充电保护性能、短路保护性能等方面。其中,深圳知己迅联通讯有限公司生产的“知己”手机电池(适用于摩托罗拉V3)20°C放电性能不合格。
      针对此次监测发现的问题,工商部门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经销不合格商品的企业进行处罚,同时要求生产、销售企业应严格执行3C认证规定,产品认证后,生产企业要严格按照认证时的标准组织生产,不得采用认证和生产两套标准;应严格执行《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以及相关的配套标准,做到标识规范,按照标识的要求进行生产和采购,生产和销售低污染的电子信息商品。
江西工商局:
      抽样过程严格依照相关程序进行
      为此,记者咨询了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相关工作人员表示,此次流通领域手机电池商品质量抽检是由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组织实施的,具体的程序是委托检测机构的工作人员抽取样品检测。样品全部来自厂家指定的经销商,承检机构是国家认可的权威检测部门,检测过程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因此,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此次手机电池商品质量监测的权威性负责。
专家见解:
      放电性能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是企业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
      放电性能(容量)不符合要求将直接影响到手机的待机和通话时间;实际容量与标称容量严重不符的电池,实质上是“以小充大,以次充好”的欺诈行为,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中国赛宝(总部)实验室专家告诉记者:放电性能直接影响手机的待机时间。20℃放电性能主要反映手机电池的实际容量,该项指标的好坏将直接影响到手机的待机和通话时间。消费者若购买了这种放电性能达不到要求的手机电池,在日常的使用中,手机的待机时间将缩短,达不到标称的待机时间。实际容量与标称容量严重不符的电池,实质上是“以小充大,以次充好”的欺诈行为,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蜂窝电话用锂离子电池总规范》(GB/T 18287-2000)规定:
      4.2.1  0.2C5A放电性能  电池按5.3.2.3规定进行放电,放电时间应不低于5h。4.2.2  1C5A放电性能  电池按5.3.2.4规定进行放电,放电时间应不低于51min。
      5.3.2.2 充电制式  电池可采用下列制式之一进行充电
      a) 在环境温度20℃±5℃的条件下,以0.2C5A充电,当电池端电压达到充电限制电压时,改为恒压充电,直到充电电流小于或等于0.01C5A,最长充电时间不大于8h,停止充电。此充电制式为检验的仲裁充电制式。
      b) 在环境温度20℃±5℃的条件下,以1C5A充电,当电池端电压达到充电限制电压时,改为恒压充电,直到充电电流小于或等于0.01C5A,最长充电时间不大于8h,停止充电。
      5.3.2.3  0.2C5A放电性能 电池按5.3.2.2规定充电后搁置0.5h~lh,在20℃±5℃的温度下以0.2C5A电流放电到终止电压。上述试验可以重复循环5次,当有一次循环的电池容量符合4.2.1的规定时,试验即可停止。
      5.3.2.4  1C5A放电性能  电池按5.3.2.2规定充电后搁置 0.5h~lh,在20℃±5℃的温度下以 IC5A电流放电到终止电压。
厂家回应:
      针对记者的采访问题,深圳知己迅联通讯有限公司未作任何回复
      2007年9月17日,记者就“知己”手机电池不合格的原因、其不合格产品的库存和在售情况、如何保障购买不合格产品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等问题,采访深圳知己迅联通讯有限公司总经办,但该公司未对上述问题做出任何回复。
事件回放:
(一):“知己电”多型号锂离子电池深圳工商局抽查不合格
      本刊2007年5月23日第21期《“知己电” 锂离子电池用不得》报道:2007年2月13日,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了2006年第四季度蜂窝电话(手机)用锂离子电池商品质量监测的通告,结果显示,深圳知己迅联通讯有限公司生产的“知己电”锂离子电池(规格型号:三星D600)因0.2C5A放电、1C5A放电不符合相关标准而被检不合格;“知己电”锂离子电池(规格型号:诺基亚8800,诺基亚3650,摩托罗拉A760)因0.2C5A放电放电不符合相关标准而抽查不合格,放电不达标影响手机待机和通话时间。
(二):“知己电”两款锂离子电池四川质监局抽查不合格
      本刊2007年7月《“超级星”放电性能不合格,影响手机的正常使用》报道:2007年四川省质量技监局组织对省内手机电池产品及手机充电器产品的进行了专项监督检查发现深圳知己迅联通讯有限公司生产的“超级星”锂离子电池(规格型号:摩托罗拉C375/C550)被检0.2C5A放电性能、1C5A放电性能不合格。
律师观点:
      消费者购买到不合格产品,可按有关法律法规向厂商要求退货
      针对此事,记者咨询了北京天坛律师事务所宋律师。宋律师认为,消费者购买到抽检不合格的电脑辞典,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向厂商要求退货。
相关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规定: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第三十二条规定: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第四十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必须按照下列要求进行整改:(一)质量问题严重的,必须立即停止该种不合格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四)对在制产品、库存产品进行全面清查,不合格产品不准继续出厂,……(五)根据不合格产品产生的原因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有关部门整改要求,在管理、技术、工艺设备等方面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建立和完善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七)按期提交整改报告和复查申请;(八)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整改复查和产品质量的复查检验。
相关链接:
      深圳知己迅联通讯有限公司屡次质检不合格
      2007年四川省质量技监局为保障广大消费者的权益,组织对省内手机电池产品及手机充电器产品的进行了专项监督检查。深圳知己迅联通讯有限公司生产的“超级星”摩托罗拉C375/C550型锂离子电池被检0.2C5A放电性能、1C5A放电性能不合格。
      2006年北京市工商局委托检测部门对北京市场上的手机、手机电池、充电器进行了质量监测。深圳知己迅联通讯有限公司生产的“讯联” 锂离子电池(规格型号:J8310(3.7V,750mAh) 生产日期: 2005.07.29)被检0.2C5A放电性能不合格。
      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于2006年第3季度对手机电池产品进行了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深圳知己迅联通讯有限公司生产的“迅联”锂离子电池(规格型号:N1883.7V 800mAh 生产日期:2006-05)被检0.2C5A放电性能不合格。
      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于2006年第3季度对手机电池产品进行了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深圳知己迅联通讯有限公司生产的“知己电”锂离子电池(规格型号:摩托罗拉A7603.7V 700mAh 生产日期:2006.07.06)被检0.2C5 A放电性能不合格。
      2005年第3季度上海市手机充电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深圳市知己迅联通讯有限公司生产的“TEGADEN”万能旅行充电器被检不合格。
(来源:商品与质量周刊)